敘薪最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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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02

教育部100年6月2日台人(一)字第1000086850號函

所詢運動教練職前曾任「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之學校體育班增加專任運動教練實施方案」所進用之運動教練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一案

一、復貴府100年5月16日府人任字第1000187086號函。

二、查本部86年4月8日台(86)人(一)字第86007538號函規定略以:「查銓敘部85年6月3日85台中甄一字第1314456號函釋略以:『其他由各機關比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自行訂定之單行規章,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列入年度預算專任人員,其年資得依新修正條文之規定辦理提敘。』以本部建立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前奉行政院74年9月17日台74教字第11269號函核准依『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配合年度預算規劃辦理。是以,本部歷年聘(僱)用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參酌上開銓敘部規定,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三、有關旨揭促進就業計畫方案,主要係因應金融危機而為增加就業機會進用之人員,與「各機關自行訂定之單行規章,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列入年度預算專任人員」之屬性不同,爰尚不得比照上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1000324 教育部100年3月24日台人(一)字第1000037720號函

所詢專任運動教練職前曾任臺北市棒球隊教練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疑義一案

一、復貴局99年105日北市教人字第09940548500號函。

二、查本部79年9月4日台(79)人字第43480號函規定:「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規定約聘之聘用人員,於聘用後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條規定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者,於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時,得採計其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並受本職最高薪(按:本部85年7月27日台(85)人(一)字第85051179號函修正為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復查本部85年7月27日台(85)人(一)字第85051179號函規規定略以:「教師曾任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年資,具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得於本薪230元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三、又查本部86年4月8日台(86)人(一)字第86007538號函規定:「查銓敘部85年6月3日85台中甄一字第1314456號函釋略以:『其他由各機關比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自行訂定之單行規章,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列入年度預算專任人員,其年資得依新修正條文之規定辦理提敘。』」以本部建立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前奉行政院74年9月17日台74教字第11269號函核准依「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配合年度預算規劃辦理。是以,本部歷年聘(僱)用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參酌上開銓敘部規定,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四、本部93年4月23日台人(一)字第0930041479號令規定:「公立各級學校教師職前曾任聘用人員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88年7月前之聘用年資,於採計提敘薪級時,係以前一年7月至當年6月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89年1月以後,則以1月至12月之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另因預算法修正,政府機關須編製88年7月1日至89年12月31日一次1年6個月之預算,爰該段期間內連續任職滿一年得採計提敘一級,畸零月數年資均不予併計。茲為維護88年7月前已受聘為聘用人員且於預算法修正後繼續任職者之權益,該段連續期間之聘用年資,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得以預算法修正前之會計年度(前一年7月至當年6月)計算方式為採計基準。」。

五、基於年資採計衡原則,有關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進用之專任運動教練之敘薪,向係比照專任教師之敘薪規定辦理,爰公立各級學校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進用之專任運動教練,其職前曾任各機關聘(僱)用年資之採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990630

 

 

教育部99年6月30日台人(一)字第0990079650號函
所詢有關國中技藝教育專班增聘之代理教師年資,得否採計為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年資辦理提敘疑義乙案

、復 貴府99年5月6日府人力字第0990135044號函

有關國中技藝教育專班增聘之代理教師,其進用如係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甄選及聘任,其代理教師年資得依本部98年5月7日台人(一)字第0980052080A號函規定辦理採計提敘薪級。

981111

 

 

教育部98年11月11日台人(一)字第0980179265號函  
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職前曾任97學年度第一學期臺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甄聘之代理教師年資敘薪疑義一案

一、依本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理)教師年資,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於本職最高薪(註:現改為最高年功薪)範圍年,每满一年提敘一級支薪,惟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一、擔任公立國民中小學代課(理)教師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年度未辦理甄選,係由學校自行遴用,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者。二、其代課(理)期間連續一學年或未達連續一學年,惟每次代課(理)在三個月以上,經累計積滿一年者。三、其代課(理)期間服務成績優良,並經原服學校出其證明文件者。」,復依本部98年10月2日台人(一)字第0980160370號函(略):「本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所稱『一學年』係指每年八月份到職,服務至翌年七月仍在職者,並以『月』為計算標準。」。

二、惟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7年6月17日北市教人字第09735152900號函(略):「因97年8月30日為星期六,順延自9月1日為註冊、開學、正式上課日,爰97學年度第一學期甄聘之代理教師,依教育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釋,於97年9月1日起至翌年七月份連續在職者,得視為一學年;另97年9月1日起至翌年一月份在職者,得視為學期。」,該局上函與「各級學校學生學期假期辦法」第3條「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8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2月1日至7月31日各為一學期。」及本部上開函釋之規定不符,先予敘明。

三、據悉,本案所涉及教師人數高達數百人,鑑於渠等信賴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公告內容,認為其服務年資為一學期或一學年,爰為保障渠等服務年資採計權益,本部從寬同意97學年度第一學期臺北市市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甄聘之代理教師「97年9月1日起至翌年七月份連續在職者,得視為一學年;另97年9月1日起至翌年一月份在職者,得視為一學期。」惟嗣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援引比照。

981008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8年10月8日教中(人)字第0980517705號函  
有關貴校新進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疑義案

、復貴校98年9月11日南實人字第0980004297號函。

二、查本部86年10月28日台(86)人(一)字第86118874號函略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86年3月19日修正公布後,助教依其聘任時間不同,其屬性已有差異,條例修正前所進用之助教,仍具教師身分,其有關權益及人事管理事項,應適用教師之現有規定;至條例修正後所進用之助教,已不具教師身分,有關其薪級之核敘,請比照相關聘任人員規定辦理。

三、復查本部所定「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揆其標題意旨,非屬教師身分之新制助教,亦適用本等級表助教之職務等級,爰助教應自本職最低等級起薪,採計職前年資,具碩士學位者,得自245元起敘。

981005

 

 

教育部98年10月5日台國(四)字第0980163395號函  
有關98學年度「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方案11-國中小增置專長方案(以下簡稱本案)」進用之增置專長教師核薪乙案

、復  貴府98年9月18日府人任字第0980144963號函

二、查本方案第陸點實施方式之第4項進用人員薪資說明略以;本專案教師不依學歷敘薪,以薪額190打85折計算,每月薪資以3萬4,586元計(含勞健保及勞退金)並享年終獎金,是以本案之教師薪資係依據上開規定辦理。

三、本案之專長教師不依學歷敘薪,但爾後專長教師若考上正式教師得以提敘,各縣市政府應發放相關服務證明文件,保障專長教師之權益。檢附增置專教師敘薪通知書「參考範例」乙份以供參考。

981002

 

 

教育部98年10月2日台人(一)字第0980160370號函  
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職前曾任代理教師敘薪疑義一案

、依本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理)教師年資,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於本職最高薪(註:現改為最高年功薪)範圍年,每满一年提敘一級支薪,惟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一、擔任公立國民中小學代課(理)教師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年度未辦理甄選,係由學校自行遴用,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者。二、其代課(理)期間連續一學年或未達連續一學年,惟每次代課(理)在三個月以上,經累計積滿一年者。三、其代課(理)期間服務成績優良,並經原服學校出其證明文件者。」,復依本部81年3月24日台(81)人字第15193號函規定(略):「國民中小學教師曾任代課(理)教師,...其年資請依本部80年8月5日台(80)人字第41105號函規定採計,查本部台(80)人字第41105函釋: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規定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其中『每滿一年』宜以『月』為計算標準。」。

二、爰本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所稱「一學年」係指每年八月份到職,服務至翌年七月仍在職者,並以「月」為計算標準。

980507

 

 

教育部98年5月7日台人(一)字第0980052080A號函  
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職前曾任公私立中小學代理(課)教師年資疑義一案

、復  貴府97年12月5日府人一字第0970282455號函。

二、依本部97年11月25日台人(一)字第0970222488號函釋:「查本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理)教師年資,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於本職最高薪(按,本部85年7月27日台(85)人(一)字第85051179號函修正為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1年提敘1級支薪,惟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一、擔任公立國民中小學代課(理)教師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年度未辦理甄選,係由學校自行遴用,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者。二、其代課(理)期間連續一學年或未達連續一學年,惟每次代課(理)在三個月以上,經累計積滿一年者。三、其代課(理)期間服務成績優良,並經原服學校出其證明文件者。』。復查本部86年6月4日台(86)參字第8603705號令發布『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後,代理教師與代課教師已有明確定義區分,並衡諸歷來敘薪相關函釋意旨,有關上開本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所指長期代理(課)年資,應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代理教師,亦即以該段年資是否係『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為其判準。」。

三、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職前曾任公私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年資,向依本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辦理.惟本部97年11月25日台人(一)字第0970222488號函釋後,為避免爭議,補充規定如下:

 (一)本部97年11月25日台人(一)字第0970222488號函僅適用函釋後審查生效之敘薪案(所謂審定日,係指主管機關核定之日,如核定日未予敘明,則以機關發文之日為生效日期)。

 (二)自97年11月25日起,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86年6月4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前所任公私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年資,仍依本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辦理。

 (三)自97年11月25日起,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86年6月4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後之公私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仍得依本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採計提敘薪級,惟86年6月4日後所任支領鐘點費之代課教師年資已無法提敘。

四、另依本部96年8月21日台人(一)字第0960123796號函已規定:「茲查『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進用人員類別計有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請視其進用性質依相關敘薪規定辦理。」,又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職前曾任本部補助經費之「國中攜手計畫課後扶助」代課(理)教師、「精緻國教方案-9班以下學生51人以上」之增置員額所聘任之代課(理)教師年資,亦請依說明三規定辦理,上開代理教師年資之採認,尚非以代理學校編制員額職務為限,併予敘明。

980225

教育部98年2月25日台人(一)字第0980015207號函  
有關公立中小學專任運動教練職前曾任公私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得否採計提敘疑義一案

一、復 貴局98年1月23日北市教人字第09831120400號函

依本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理)教師年資,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於本職最高薪範圍(按,本部85年7月27日台(85)人(一)字第85051179號函修正為本職最高年功薪)內,每滿1年提敘1級,惟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一、擔任公立國民中小學代課(理)教師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年度未辦理甄選,係由學校自行遴用,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者。二、其代課(理)期間連續1學年或未連續1學年,惟每次代課(理)在3個月以上,經累計積滿1年者。三、其代課(理)期間服務成績優良,並經原服務學校出具證明文件者。」,復依本部87年10月1日台(87)人(一)字第7096954號函規定:「中小學教師曾任私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年資,得比照曾任公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年資採計提敘之方式辦理採計提敘薪級。」

三、基於年資採計衡平原則,有關公立中小學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理」進用之專任運動教練,採計曾任公私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比照上閞函釋規定辦理;另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尚無法採計職前曾任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併予敘明。

971112 教育部97年11月12日台高(二)字第0970224449號函  
有關桃園縣○○鄉○○國民小學教師○○○所持國外學歷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復 貴府97年11月5日府人任字第0970367419號函。

、本部業於95年10月2日訂定發布「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該辦法係規範國內大學校院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至其他各公、私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進用、甄選人事或辦理考試等用途,如需辦理國外學歷採認事宜,得視自身用人或辦理考試之資格條件,參考本辦法規定明定審查標準並逕行認定。

、另,按藝術文憑與學術文憑(Master、Ph.D.等)之性質全然不同,本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0條附表3有關歐洲藝術文憑認定原則,係以大專師資審查之角度,提供取得藝術文憑者得送審教師資格之管道,爰渠等之藝術文憑不得直接認定為碩、博士學位證書。

、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8條規定,「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規定定者,始得認定:...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另依第7條規定:「各校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一、入學資格。二、修業期限。三、修習課程。四、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五、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另,依據上開辦法,本部配合訂定「各大學校院受理國外學歷之採認審查作業流程參考」,以供各大學參考辦理,該辦法及採認審查作業流程參考已置於本部高教司網頁(http://www.edu.tw/high/index.aspx)。

、綜上,旨揭教師國外學歷採認之辦理,仍請 貴府依上開說明本權責辦理。

970917 教育部97年9月17日台人(一)字第0970171954號函  
所詢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專任教師年資可否採計提敘薪級疑義一案

一、復 貴府97年8月22日府人任字第0970198025號函。

二、依本部88年10月8日台(88)僑字第88121228號函釋略以:「本部業奉行政院核准自87年1月1日起接辦越南胡志市台北學校、泰國中華國際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中華台北學校、馬來西亞檳城台灣學校、印尼雅加達台北學校、印尼泗水台北學校等6所海外台北學校業務(按現皆已改為海外台灣學校,其中泰國中華國際學校已退出海外學校體制),該等學校學制與國內同步同軌,本部已將其認定可比照國內一般私立學校辦理。…凡在該六所學校服務之專任合格教師,其任教年資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得依規定辦理採計提敘薪級事宜。」,復依海外台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20條:「(第1項)」我國國籍人民擔任海外台灣學校校長及教師返回國內服務者,其在海外台灣學校之任職及教學年資,得依敘薪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採計提敘。(第2項)前項校長依第15條第2項但書或第3項規定以低層級學部校長資格擔任高層級學部校長者,應以其原具合格之低層級學部校長資格,依敘薪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採計提敘。(第3項)第1項人員敘薪年資之採計,應檢附曾任海外台灣學校資歷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申請提敘,學校於接受申請後得報請本部轉海外台灣學校辦理查證。」。

、據上,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前曾任本部列管之海外台灣學校專任合格教師,其任教年資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得按年提敘薪級,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另如海外台灣學校尚未建立與公立學校一致之薪給制度時,應依公立學校敘薪規定將其海外台灣學校年資逐年轉換為同級公立學校之薪級得,再採計提敘薪級。

970911 教育部97年9月11日台人(一)字第0970165796號函  
公立中小學教師就讀師院(按:現已改為大學)暑期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如教師休學年度與取得碩士學位年度相同時,其辦理學歷改敘疑義一案

一、復 貴府97年8月8日府人力字第0970219282號函。

依本部92年4月3日台人(一)字第0920038528號函釋略以:「查師院暑期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之上課時間為暑期,該類別雖於88年7月開課,惟其班次仍屬88學年度核定之班次,本案有關中小學教師就讀師院暑期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取得較高學歷擬按上開規定辦理學歷改敘,其入學之起算得以本部核定之學年度為起算依據。就讀87學年度師院暑期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之教師,其薪級改敘得比照上開規定辦理。」另本部87年11月23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726號函規定,教師進修期間曾辦理休學,以該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之事實,毋需計入進修期間。

、基於保障教師權益,公立中小學教師就讀師院暑期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如遇教師休學年度(例如96學年度)與取得碩士學年度(例如97年7月)相同時,其進修期間曾辦理休學之學年度,即毋需計入進修期間,不論是否於該學年度取得學位;又教師申請學歷改敘時,其審定日如為7月底前,因當學年度成績考核尚未核定,則俟成績考核核定後,再回溯辦理學歷改敘及成績考核復審事宜。(例如原本學歷改敘審定日為7月31日,則當學年度成績考核辦理完竣得,再回溯辦理學歷改敘時之審定日仍為7月31日。)

960831 教育部96年8月31日台人(一)字第0960122634號函  
公立中小學教師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取得教師證書,其採計提敘薪級疑義一案

一、復 貴局本(96)年8月7日北市教人字第09635639000號函

二、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於參加教師資格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一、最近七年內任教一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一年。前開年資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復依本部88年10月6日台(88)人(一)字第88112285號函規定略以:「教師之職前年資經作為取得任用資格者,基於一資不得二用原則,不得再予採計提敘薪級,…。」。

三、茲以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受聘為代課及代理教師,於符合所定三款規定情形,即可以免依規定習育實習課程,於參加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爰該段作為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之代課及代理教師年資,為取得教師證書之必要程序之一,依本部88年10月6日台(88)人(一)字第88112285號函規定,教師之職前年資經作為取得任用資格者,基於一資不得二用原則,不得再予採計提敘薪級之意旨,爰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前經作為免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之代課(理)教師年資,均不得再予採計提敘薪級。

951208 教育部95年12月8日台人(一)字第0950175597號函  
所詢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碩士學位,得否辦理學歷改敘疑義乙案

一、復 貴府(95)年11月21日府人一字第0950343013號函

二、依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學校開設數位學習在職專班,應依本部申請審核及認證相關規定,報本部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復依「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試辦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本班之學位論文應依學位授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茲以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學位係依學位授予法取得,爰公立中小學教師報考經本部審查通過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並取得碩士學歷後,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理學歷改敘。

951124 教育部95年11月24日台人(一)字第0950169330號函  
護理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其薪級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仍支原薪,如原敘薪級高於所聘職務本職年功薪最高級時,予以保留,俟將來聘任相當薪級之職務時,再予回復,並追溯自95年8月1日生效採

一、依本部(95)年11月10日召開「研商現職護理教師轉任為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健康與護理科教師之敘薪疑義」會議決議辦理。

二、茲以現職護理教師係因軍訓護理課程調整致無法繼續任教,始轉任為公立中小學教師,原職薪級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定,為保障渠等原有權益,爰參照本部84年11月27日台(84)人字第058435號函釋意旨,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後,該等人員原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有案之專任護理教師薪級,於轉任時,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仍支原薪,如原敘薪級高於所聘職務本職年功薪最高級時,予以保留,俟將來聘任相當薪級之職務時,再予回復,本項決議並追溯自95年8月1日生效採。

950822 教育部95年8月22日台人(一)字第0950118729號函  
所詢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其進修期間之認定疑義一案

一、復 貴府(95)年8月9日府人一字第0950232637號函

二、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第5點規定,「教師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爰上開「進修期間」係指新取得並據以申請改敘之學歷之進修期間,本案請依上開規定秉權責卓處

940222 教育部94年2月22日台人(一)字第0940019771號函  
所詢教師在職進修期間因應徵入伍申請休學期間,於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時,得否作為服務年資予以採計提敘薪級疑義一案

一、復本(94)年2月5日府人力字第0941200505號函

二、依現行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所謂 「服務成績優良年資」,係指依足學年度,並參加成績考核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上之年資。 復依本部85年1月22日台(85)人(一)字第85001298號函釋略以,「本案○員於任教期間,以請事假方式進修取得碩士學位,期間雖休學一年,惟休學期間並未進修,其休學一年同意不計入進修期間」茲以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規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依法服兵役,如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本案教師在職進修期間因應徵入伍申請休學年資,如經參加成績考核考列乙等(或相等乙等)以上,於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時,得作為服務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